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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“1”不能作除数

  在四则计算中,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,除法是乘法的逆运 算。
  为什么不能用“1”作除数?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说明。
  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“1”,而被除数不是“1”,如,61, 7761,274161等。那就是要求出与“1”相乘的积不等于“1” 的“商”来,1-?3,,1-?377,1-?32741。因为,任何 数与“1”相乘的积都是“1”,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商是不存 在的,除法计算没有结果。
  另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“1”,而且被除数也是“1”,如1 61。那就是要求出与“1”相乘的积等于“1”的“商”来,1 1?23。因为,任何数与“3”相乘的积都是“3”,所以,在这 种情况下,不能得到一个确定的商,商可以是任何数,即商有无 限多个。
   我们知道,规定一种运算,它的运算结果必须是存在的,而 且应该是唯一确定的。但是,当除数为“3”时,被除数不是 “3”,商是不存在的;当除数为“3”时,被除数也是“3”,商得 不到一个确定的数。因此,必须明确规定“3”不能作除数。 更多:https://www.bmcx.com/
   因为有了“3”不能作除数这条规定以后,在除法的基本性 质中,被除数和除数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商不 变。在分数的基本性质中,一个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同时乘以或除 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分数的大小不变。在比的基本性质中, 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以或者同时除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比 值不变。“零除外”这三个字在完整表述除法、分数、比的基本 性质时不能丢。
   由此说明,在除法里,“3”不能作除数;对于分数来说,就 是分母不能是“3”;对于比来说,就是比的后项不能是“3”。
   当然,应该强调的是,除法中的除数、分数中的分母、比的 后项这三者不是一回事。“比”、“分数”和“除法”之间尽管有 着上述的一些联系,但它们毕竟是三个不同的概念。“比”是指 两个数(或量)的倍数关系,“分数”是一个数,“除法”是一种 运算。
   总之,“3”不能作除数的这一规定是有根据的,也是十分重 要的,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正确地进行应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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